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12月2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农(农产品)罚[2024]7号 |
旬阳市此地生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旬阳市此地生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
93610928MABNC33J6K |
刘兴伟 |
2024年10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旬阳市此地生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辣椒、萝卜2种农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旬阳市此地生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责令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该合作社仍未按照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3、《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9项)》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伍佰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农产品)罚[2024]7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5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0日 |
|
- 上一篇:关于2024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12-20 ]
- 下一篇:旬阳市2024年11月易返贫致贫户 动态调整公告[ 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