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公示表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农(动卫)罚(2024)6号 |
陕西省绿森园牧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
张隆记 |
|
|
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陕西省绿森园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亮证检查。检查发现陕西省绿森园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执法人员立即给该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该公司就落实改正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法人(张隆记)现场提供的档案残缺不全。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兽医第12项)。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动卫)罚〔2024〕6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5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7日 |
|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 |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2 |
旬农(渔政)罚〔2024〕4号 |
孙自安、冯文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孙自安、冯文婵 |
|
|
2024年8月15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孙自安、冯文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的检察意见书。2022年5月29日,孙自安、冯文婵(系母子关系)在旬阳市甘溪镇袁湾村财神庙垭(甘麻河流域)河里电鱼,共非法捕捞水产品河鱼231条,共计4.71千克。案发后,孙自安自愿购买7020元鱼苗进行增殖放流。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23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渔业 第一项)。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孙自安、冯文婵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渔政)罚〔2024〕4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2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8日 |
|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 |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3 |
旬农(农产品)罚〔2023〕3号 |
旬阳市秦农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
崔世艳 |
|
|
2024年7月18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旬阳市秦农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展厅内放置的袋装石门贡米(5kg/袋),盒装石门贡米(1kg×4罐/盒),包装袋(盒)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绿色食品证书。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中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4、《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0项》。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伍仟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农产品)罚〔2024〕3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5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9日 |
|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 |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4 |
旬农(农药)罚〔2024〕1号 |
旬阳市城关镇常丰种子服务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尤世学 |
|
|
2024年5月6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旬阳市城关镇常丰种子服务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应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5片/支)13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
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前停止经营“磷化铝”的行为。2、没收涉案农药“磷化铝”13支,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处罚款5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7元(伍仟零叁拾柒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农药)罚〔2024〕1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没款(5037)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31日 |
|
- 上一篇:关于承担2024年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名单的公示[ 11-04 ]
- 下一篇:旬阳市2024年7月易返贫致贫户动态调整公告[ 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