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旬阳市民政局局长---王建安
2024年9月25日,我市印发了《旬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现对该《细则》修订背景、法律依据及有关条款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法律依据
1.制订背景:原《旬阳县殡葬管理办法》(旬政办发〔2018〕5号)于2018年1月5日颁布,有效期为5年,按其规定已于2023年1月5日到期。基于持续管理需要,应当对其进一步修订完善。原火葬区域设定范围仅为城关镇10个城市社区,与安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市火葬区的通知》(安民发〔2017〕20号)中规定的旬阳火葬区范围要求不相符合,需修订完善。原《办法》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监管措施不具实际操作性,原《办法》刚性明显不足、已不适应新形势的殡葬改革要求,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2.法律依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火葬区的通知》(安民发﹝2017﹞20号)等精神,结合本市殡葬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有序推进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火葬区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旬阳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和牵头实施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旬阳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共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 《旬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城关镇(老城社区、鲁家台社区、下菜湾社区、小河北社区、刘湾社区、鲁家坝社区、青泥社区、草坪社区、党家坝社区、四海逸家社区、江南社区、刘店社区、岩湾村、李家台村)、吕河镇(双井社区、江店社区、敖院社区、康美社区、汉水社区、冬青树村)、白柳镇的集中镇区(白柳社区、柳村社区、老龙沟村)和甘溪镇部分周边区域(甘溪社区、刘家院村),上述国土面积共107.02平方公里区域为火葬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为非火葬区。
第六条 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遗体火葬。正常死亡的人员,由丧主或死者生前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其家属领回遗体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遗体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深埋。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死亡人员遗体应当在殡仪馆存放不得超过7日。
凡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通知殡仪馆或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第八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九条 殡仪馆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运送遗体应使用殡仪专用车。
第十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一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自愿落实火葬政策的困难群众,在完成遗体接送、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后,可以申请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最高1000元。
第十三条 在建有公益性墓地的非火葬镇村(社区)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益性墓地内安葬,暂未建成公益性墓地的镇村(社区),可划定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集中安葬,平地应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的树葬、花坛葬、抛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形式。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旬阳市民政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十八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必须经镇政府审核同意,报旬阳市民政局批准、旬阳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禁止炒买炒卖公益性墓地,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以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禁止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禁止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一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0.8米,提倡卧碑。遗体安葬单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1米,硬质碑材覆盖面积不超过墓位总占地30%。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众场所停放遗体、搭灵棚置办丧事,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任何单位不得将办公场院、门前场所等提供给丧属置办丧事。
第二十四条 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从事丧事活动,应在旬阳市行政审批局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在火葬区不得承办遗体土葬丧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火葬区,党员和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严禁违规土葬,严禁将遗体运往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和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火葬区严格执行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火葬区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未落实火葬政策的;
(二)非火葬区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将遗体运往火葬区土葬及乱埋乱葬的;
(三)骨灰入棺土葬和火葬区骨灰乱埋乱葬的。
第二十六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 祭祀活动要文明、低碳,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墓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二十九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5日,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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