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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称: 旬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4-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6日 文号: 旬政发〔2024〕3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4-17 08:30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将《旬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旬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旬阳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陕发〔2021〕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陕卫人口发〔2024〕7号)和《安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安政发〔2023〕12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进一步缓解,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1/10万、4.5‰、5.8‰以下。普惠托育体系加快建设,政策支持、规范管理和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建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8个。加强生育、养育、教育、住房、医保支持力度,有效降低群众生育成本,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不断优化。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计划生育文件和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及干部提拔、职称晋升、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体科技局,各镇政府)

2.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实行家庭自主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加强人口服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各镇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明确负责人,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并保持人员长期稳定。(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各镇政府)

3.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统计、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及时开展人口形势和变动趋势分析。(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教体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镇政府)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加强母婴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母婴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综合医院产儿科建设,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有效畅通各级对口转诊网络,补齐生育服务短板。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围绕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等生育全程和全生命周期开展系列健康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引导办理婚姻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强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覆盖率,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绕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各镇政府)

6.加强少年儿童健康服务。加强市镇医疗机构儿科及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提高儿童生长发育水平。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常见病防治工作。关爱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强化青春期保健服务。聚焦中学生群体,持续实施青春健康进校园活动,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教体科技局、市妇联、团市委,各镇政府)

7.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深化健康家庭示范建设,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开展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宣传、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深化家庭亲子阅读活动,探索开展0—3岁亲子阅读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镇政府)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8.健全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人口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投入力度,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切实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力度。科学布局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对验收达标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建设和运营补助。支持职业中学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相关专业,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教体科技局,各镇政府)

9.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采取提供场地、优先优惠供地、减免租金、严格落实普惠托育机构水电气暖居民收费标准等政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育结合性质的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开设婴幼儿托育班,统筹规划托位建设,大力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体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各镇政府)

10.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纳入诚信服务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托育机构安全规范提供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等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行业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

(四)构建支持生育友好环境

11.实行三孩生育奖励制度。按照现行三孩生育政策,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依法生育三孩的家庭实行生育补贴奖励。自2024年7月1日起,凡旬阳市户籍常住夫妇生育三孩的,且小孩已在旬阳市进行户口登记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镇政府)

12.落实生育休假与保险制度。在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孩次生育产假增加15天,不纳入事假范畴。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政策规定之外适当延长产假天数。认真落实中省生育保险制度,做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险合一”,将参保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水平,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镇政府)

13.落实医保支持政策。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报销标准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对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按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综合考虑医保(生育保险)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列支。(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各镇政府)

14.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新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落实中央和省级要求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在租房、购房方面给予帮助和倾斜,多子女家庭改善、置换房屋,按刚需家庭对待;符合政策生育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按孩子个数设定优先级;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常态化申请、统一调换;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保障面积标准,每增加一孩保障面积标准增加15平方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租赁住房的租金提取额度由15000元/年提高至24000元/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镇政府)

1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支持有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建立托育延伸班,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落实“双减”等有关要求,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托育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子女,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学区承载能力,统筹协调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家庭子女在同一学区或同一学校入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优先保障二孩、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体科技局、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镇政府)

1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用人单位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加强职工子女寒暑假托管服务工作,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镇政府)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7.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不含法定节假日),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各镇政府)

18.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深入开展计生特殊家庭“暖心行动”,建设“暖心家园”,全面落实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实行“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选择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对住房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的,给予必要的帮助,科学指导再生育。(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各镇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合力调配工作力量,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镇党委、政府每年10月底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人口工作情况。

(二)强化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协同治理。加强计生协会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生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养育、公平教育,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新民风建设,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生育观,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四)做好督导落实。各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决定》、省市《实施方案》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合理确定量化考核指标,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建立重点任务跟踪问效和定期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