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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补充说明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2 16:49 来源:旬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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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旬阳市烟草专卖局对《旬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一、《规定》第一条,根据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正式实施,现取消掉文件名称中的“试行”。

二、《规定》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补充第二款“零售点应当由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的经营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营。”

三、《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充为“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的上限时,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四、《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丧失一定职业劳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补充为“属本地户籍且存在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和肢体残疾(一级、二级),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

五、《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受间距与数量限制”指根据辖区市场总量、一般间距等实际情况,其零售点可在现有条件下降低50%间距标准或所在单元格增加1个名额。

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七、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属于《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56目规定的情形。

八、按照陕文明办函﹝2022﹞ 9号文件要求,《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第1目中“距离”的测量方法应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补充说明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本补充说明由旬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旬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30

【责任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