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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旬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17:0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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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旬阳市财政局局长 龚永国


2023年10月26日,我市印发了《旬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及有关条款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1.制定目的:为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要求,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2.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

二、条款解读

(一)管理范围和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单位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1.配置管理。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2.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操作流程。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推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鼓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3.处置管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处置的,应当采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四)预算管理

1.预算管理。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2.收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3.绩效管理。明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基础管理

1.账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2.权属管理。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3.资产清查。明确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几种情形。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资产评估。明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六)资产报告

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各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七)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人大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

(八)法律责任

对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九)附则

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

文件链接:https://www.xyx.gov.cn/Content-2633927.html

【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