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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旬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4-17 20:5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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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旬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向阳


2023年4月10日,我市印发了《旬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及有关条款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1.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条款解读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容及程序

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本市管辖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2.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项目按照决策、审批、发包、建设、验收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

(二)项目决策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1.年度计划的拟实施项目确定:原则上由各项目单位在每年11月中旬前将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按照程序形成旬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2.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拟实施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附资金筹措方案),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意见,经市发改局初审后按照权限决策审批。

(三)项目审批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市行政审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选址(高新区范围内项目在高新区管委会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应在取得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资质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别情况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间,但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依规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单位应督促编制机构1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行政审批局对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3.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初步设计(含概算)评审分为专家技术评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两种方式开展,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的项目在资料完备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特别情况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4.施工图审查: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重大交通、水利、地灾治理项目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发包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如下:

1.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发包:由项目单位提出发包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价)在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后报招投标中心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发包:除符合自行采购情形外,一般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五)项目合同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订的《示范文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承包人提供的项目资金拨付银行基本账户必须与其投标响应文件一致,且不得变更,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往来款项必须以其银行基本账户结算。

(六)项目建设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约、依规、依法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

(七)项目变更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建设标准、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工程变更分类: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变更合同价占比和累计金额分为一般、重要、重大、特别重大工程变更等级。

2.工程变更审定程序: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重要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报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市长审定。特别重大工程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变更报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程变更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报市发改局备案。

3.工程变更计价方法:所涉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且该清单项目中标综合单价高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10%以上的,则该清单项目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按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合同价外新增清单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价格(材料、人工、机械单价)、上级有关计价规定、定额基价及中标浮动率重新组价。

4.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经批复的变更工程款在工程结(决)算前,应控制在变更金额的80%以内支付,下余款项待审计(审核)完成后按规定办理。

(八)项目验收及结(决)算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项目单位在结算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含电子数据)报送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可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或审计。

(九)项目监管

《办法》规定,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联合监督作用,对新增工程价款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复核误差率5%以上的项目,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有违规违纪嫌疑的及时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十)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涉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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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