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手机版 |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正文详情

【部门解读】关于对修订后的《旬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3-31 14:14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一、修订背景

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管理水平,修订完善《旬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同时以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40号)文件为指导修订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旬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三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八条;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共十一条;第三章附则,共九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条款

将原文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旬阳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旬阳市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旬阳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旬阳市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旬阳市局参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增设条款

第六条第三款 对符合申请的电子烟零售许可,达到数量上限时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可在现有条件下降低50%间距标准或所在单元格增加1个名额(增加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元格规划户数的10%):

(一)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丧失一定职业劳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

(二)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无收入来源的退役军人。

第十六条 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与数量限制,但仅限直系亲属中1人。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按照“一人一证”原则,仅限本人经营且只能放宽准入一次。

第十八条 属于本《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不属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放宽准入情形。

文件链接:https://www.xyx.gov.cn/Content-2383607.html

【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