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手机版 |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正文详情

【领导解读】《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12-09 08:59 来源:旬阳市审计局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解读

——旬阳市审计局局长  向明

2022年12月1日,我市印发了《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及有关条款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1.制定目的: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工作,提高结算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工程价款合理合规合法。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条款解读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2.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3.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4.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5.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6.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他法定审计项目。

(二)审计职责和权限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3.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结(决)审计;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预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预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主要权限:

审计权: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取证权: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前,必须取得与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涉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有关的审计事项,也要取得相关审计证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审计证据事项进行认证签章,逾期不认证签章但不影响审计结论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依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处理决定权: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证据,依法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审计移送处理权: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强制执行权: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审计公告权: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家建设项目和审计工作的监督。

《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主要义务有:

审计计划的告知义务: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征求意见义务: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证据,应当征求证据提供者单位、人员的意见,并经对方签名盖章;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

遵守法定程序义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告知听证义务:审计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审计程序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2.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四)《办法》规定的几个重点事项:

1.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2.市审计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超过 4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在400万以下的由审计机关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计;市级重点项目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备案结果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或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4.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5.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报告审计机关后,审计机关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比例的备案项目

6.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7.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咨询服务费可以在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概算资金中列支。项目投资概算没有安排的,由财政预算拨款,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核算。咨询服务费包括: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商定合理审减比例,合理范围内的效益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合理范围外的效益审核费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在施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8.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全过程管理、严控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5%以上的,且项目结算书中存在重复报送工程量或工程计量、计价弄虚作假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审计内容

1.概预算执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土地征用、费用支付的完整性,“四通一平”的到位程度,勘察、设计的科学合理性,项目招投标公正性、合规合法性,工程价款确定、承包合同签订等程序的规范性,财务收支、价款结算、费用支付的真实性,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等。

2.竣工决算审计。审计主要内容有: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合规性;尾留工程和资金预留适当性、合规性等。

3.绩效审计。《办法》对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做了如下规定: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审计,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的效率性审计,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项目建设的效果性审计,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六)法律责任

1.《办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规定了2条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办法》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办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责任有: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办法》也对审计人员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 月 1日,《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旬政办发〔2020〕9 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https://www.xyx.gov.cn/Content-2497155.html

【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