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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12-06 08:5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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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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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政办发〔2022〕71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2-1 发布日期: 2022-12-6 文件有效性: 五年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22〕005-政府办004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旬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六)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以下的由审计机关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计;市级重点项目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预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三)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十一条 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咨询服务费可以在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概算资金中列支。项目投资概算没有安排的,由财政预算拨款,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核算。咨询服务费包括: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商定合理的审减效益审核费,合理范围内的效益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合理范围外的效益审核费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在施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审计过程监督。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备案结果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或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政府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政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告审计机关后,审计机关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比例的备案项目。

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调查了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结(决)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审理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全过程管理、严控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5%以上的,且项目结算书中存在重复报送工程量或工程计量、计价弄虚作假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旬政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https://www.xyx.gov.cn/Content-2500556.html

                   https://www.xyx.gov.cn/Content-2500560.html

【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