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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1-06 17:0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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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旬政办发〔2022〕3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5 发布日期: 2022-1-6 文件有效性: 五年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22〕001-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旬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形的粮食和食用油(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形态)。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发改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必须严格落实制度、规范管理、夯实责任,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旬阳市支行(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储备库承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及相关业务的实施,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和信贷管理要求,按照规定使用各项财政补贴,保障储备粮信贷资金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布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质量和品质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监机构检测。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依据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规定,定期报送各类报表,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设置专门标识明确存放区域,强化台账、垛卡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降低费用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陈储新、滚动轮换,时刻保证存储的储备粮品质和数量在计划之内。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质量出现问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采取同品种均衡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经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必须进行轮换。其它情况需要轮换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储存年限,在常规储存条件下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食用油2年。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应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内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并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并承担运输任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


第六章 财务信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储备粮购进成本资金由农发行提供,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核定。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和利息三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原粮小麦储备按以下标准补贴:

1、保管费用补贴每年100元/吨(含质检费每年每吨2元、监管费每年每吨4元);

2、轮换费用补贴每年40元/吨;

3、利息补贴按照储备粮占用贷款额和农发行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二)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大米和面粉)按以下标准补贴:

1、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按小麦折面粉70%,稻谷折大米70%推算执行原粮补贴标准。即:保管费用每年143元/吨、轮换费用每年57元/吨。

2、利息补贴按下达计划的成本价所需贷款规模和农发行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三)市级应急成品食用油储备按以下标准补贴:

1、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每年400元/吨(每年每斤0.20元);

2、利息补贴按下达计划的成本价所需贷款规模和农发行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原粮出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应当单独列帐,专户管理,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共同核定后,由市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上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返还给承储企业用于储备粮管理奖励、增加储粮安全管理设施及科学保粮设施建设补助,提高储粮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级原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定额内及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损耗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核定后按程序报政府审查后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有关计划、财务等文件、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和泄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检查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发改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资金或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4日。


政策解读:https://www.xyx.gov.cn/Content-2367365.html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