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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名称: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1-001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21〕3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23 15:5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8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参保缴费标准

全市2022年度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中央464元,省、市(区)116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全市居民医保参保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保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保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 元。

3.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5元定额资助。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5.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划转缴费资金实行全额资助。

6.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由卫健部门负责兑付。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 31日,具体时间以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商定后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 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及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另行规定。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 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2021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1年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旬阳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计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

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的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员(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五、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统一划转缴费资金。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度缴费标准(320元/人/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 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保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镇(办)医保经办机构、村(社区)代办点或税务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及时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计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市辖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市辖区内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地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好落实,强化责任担当,把握时间节点。按照上级文件精神,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要求依法征缴,全面实现参保率两个100%:即一般户实现应保尽保,达到100%;特殊群体(已脱贫户、返贫致贫人口、五保户、低保户等)参保必须达到100%。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各镇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周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行动迟缓的镇予以批评。从2021年起,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市对镇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残联、农商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统筹组织。强化参保缴费征收措施,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主渠道放在镇社保站、村(社区)代办点、各税务分局。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协作,夯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各镇要细化工作任务,通过动员群众到村(社区)服务点、手机缴纳和干部上门收缴等方式实施参保缴费;要建立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台账、视同参保佐证资料台账和未参保人员台账,台账电子版按要求报医保部门。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同时,要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在完成省级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前,需按照省级统一格式,通过 FTP 等线上方式,至少一周传递一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部门。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此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征收信息系统,及时开通村(社区)税务客户端,加强与农商银行等金融部门协作,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全力推进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常住人口数,特别是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使全市城乡居民全面熟悉掌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