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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旬阳县九届六次会议
关于开展旧宅腾退工伤赔偿的建议

所属会议: 政协旬阳县九届六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21-06-03 提案来源: 县政协办转交
是否调研: 提案类别: 民生
提 案 者: 吴家顶 建议承办单位: 县人社局

因脱贫攻坚要求,2O19年开展了大规模的陕南移民搬迁旧宅腾退工作。都是以镇为单位招标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承包,每村或多村请一个包工头,带几个民工拆除房屋,由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又抢时间争速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有4O余名农民工受伤,有几名死亡。事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解决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经工伤鉴定,分别有8级,9级,10级伤残。农民工找承包商,承包商让找包工头,且承包商除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人社上买的工伤保险,受伤农民工四处奔波,一年多过去了,得不到解决,直接影响着受伤农民工家庭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建议:县上成立突出矛盾专项工作组,由政法委、公检法司,人社,保险配合,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曾胜昔 签发日期: 2021-07-29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旧宅腾退工伤赔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旧宅腾退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共受理涉及此类工伤认定申请6起,经我局调查后,认定工伤5起,不予认定工伤1起。已经认定的5起工伤事故受伤害职工的待遇赔偿工作,经旬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后,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各项待遇,均已赔偿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通过以下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完整的工伤程序来解决;二是受伤害职工自行与包工头协商,或由当地司法所召集双方协商解决;三是受伤害职工通过司法途径以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待遇。

工伤认定工作需按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所需时间较长,在实际工作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影响受伤害职工待遇赔偿。今后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职工维权意识。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部门之间强调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分工协作,做到工伤业务经办进度、处理结果互通共享,实现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协调联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最后,真诚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