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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05-08 08:4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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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旬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3.2 信息通报机制

3.3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讯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监督检查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备案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我县特种设备故事的发生,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等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旬阳县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在省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参照本预案的相关内容,配合省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协同处置、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靠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5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法律规定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3)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4)火灾、外力破坏等外部因素引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

(5)特种设备在拆卸、转移、报废等非工作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6)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设备和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事故的;

(7)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导致事故的;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9)其他非特种设备本体存在隐患而发生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教体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局、县人民武装部、中国联通旬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旬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旬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各镇政府分管领导。

2.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市级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现场组织指挥使用单位抢险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收集整理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2.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和响应措施确定联络员并参加联络员会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各部门职责如下:

(1)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提供现场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协助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参与人员疏散和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相关人员及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6)县发改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调配管理工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向指挥部提供受灾人员避难场所信息。

(7)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县住建局: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协调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办法。

(9)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抢险救灾、疏散撤离人员、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运送。参与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公路、桥梁和港口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0)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受灾群众心理康复工作。

(1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2)县教体科技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13)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会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

(14)县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工伤保险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15)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6)县供电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和供电设施维修抢修工作。

(17)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现役及民兵预备役应急人员,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8)县消防大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19)中国联通旬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旬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旬阳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20)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是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其组成如下:

主  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对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和管理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现场救援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县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发生使用单位抢险专业队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现场警戒,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控制。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有关电力、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转移治疗。

(6)污染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派遣环境监测小组赶赴现场监测污染情况,组织专家提出对污染物的控制等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控制、防范措施;并将监测分析报告和防护意见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对事故现场受污染物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7)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8)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并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生活救助等善后处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依法使用、依法登记、依法检验,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在依法督促涉事单位限期整改的同时,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3.2 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市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的或所掌握的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就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

3.3预警行动

3.3.1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研究确定报警级别,由总指挥签署命令发布。报警级别分为:一般事故(Ⅳ级)、严重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黄、橙、红色表示。由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报警信息。

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2 预警信息处置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或接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县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适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4.1.1 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1)事故报告方式。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特种设备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后随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初报、续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2)事故报告内容。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时间、地点、事故详细经过、特种设备种类、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发生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4.2 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立即启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指挥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请求予以救援。

(3)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响应规定启动响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2.1县指挥部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掌握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县人民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当较大事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掌握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按照上级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县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类别,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指挥与协调

4.3.1县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及消防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3.2县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事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4.4 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同时,可视救援工作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协调本市周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县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县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7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4.8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救助进展情况等信息报导和新闻发布必须由指挥部决定做出。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9 应急救援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必须报请市指挥部批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取得与事故设备类别、级别相适应的特种设备资质许可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应急救援评估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驻县武警中队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员提供必要保障。

6.2 物资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队伍应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

6.3 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4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政府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5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7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财政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做好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国家鼓励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6.8 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教体科技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等宣传活动,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旬阳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旬政办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旬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