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公告
各市场主体:
我局自承接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业务以来,严格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理念,充分发挥微信办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便民作用,推行不见面办照、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按照承诺制落实形式审查义务,各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行承诺制。
但是按照《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1.非法建筑;
2.危险建筑;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为了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充分知晓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禁限制情形,特向社会公告。在注册登记时隐瞒上述情形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办理《营业执照》,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旬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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