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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蜀河、吕河等23条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12-09 13:2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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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蜀河、吕河等23条河流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1.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保护范围的宽度自背水侧管理范围边界线计起。

2.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的护堤地外缘控制线之间的区域;无治理规划时,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和护岸地。保护范围的宽度自背水侧管理范围边界线计起。

二、各河流管理与保护范围

1.蜀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2.吕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3.仙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4.大神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5.小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6.西岔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7.大金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8.达仁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9.大棕溪沟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10.平定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11.泥沟河堤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50m。

12.洛驾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

13.冷水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

14.麻坪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

15.东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m。

16.公馆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17.唱郎沟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18.磨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19.竹筒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0.裴家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1.小磨沟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2.小神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3.大磨沟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4.腰庄河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m。

25.城关镇龚家槽水库、平定河水库、关口镇西坡水库、胜利水库、西沟口水库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上游50m,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m,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之间的区域。

26.桂花园水文站、双河水文站、蜀河水文站、神河水文站、仙河水文站管理范围为监测场地围墙为界,保护范围为监测场地周边30m的区域。

27.西惠渠灌区、平定河农业灌区渠首管理范围为枢纽上游30m,下游50m,两坝端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上游40m,下游50m,左右岸10m;渠道管理范围为渠道外渠岸宽度1.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2m。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在河流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2.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3.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4.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5.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检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2.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3.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沟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 市贸易活动。

六、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挖土方、打井、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