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0-002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2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20〕40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09 16:35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旬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20〕7号)精神,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工作(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根据家庭托育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普及规范”的总体安排,分阶段逐年完善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逐步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到2020年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试点建成一所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会负责)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会负责)
3.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辖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会负责)
(二)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分类施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充分考虑居住、就业、覆盖人群等因素,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形式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机构举办形式包括幼儿园延伸、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非营利性、营利性等,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形式的照护服务。科学合理布局,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建设,落实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通过示范引领,辐射带动更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建设,积极补齐服务短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2.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县城区建设、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要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成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效益。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3.科学合理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规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配备比例应当不低于规定标准,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4.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师、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支持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县人社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全面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总工会、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3.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为2—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县教体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指导
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备案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2.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婴幼儿在服务机构内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负主体责任。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动态管理,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体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落实国家发改委、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承担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基础上,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切实保障建设用地供给。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三)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旬阳县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规范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服务职责,通过积极引导、政策支持和建设保障等,确保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向社会发布《旬阳县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承诺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和参与率,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友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项目支持,力促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县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 上一篇:行政处罚流程图[ 08-10 ]
- 下一篇:市属煤矿应急预案备案办理指南[ 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