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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行 政 复议决定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11-21 08:4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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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行 政 复议决定书

旬政复决字〔2019〕6号



申请人:华开军,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旬阳县城关镇木厂村七组。

被申请人:旬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团  局长

申请人华开军不服旬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3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5月25日,申请人去妹夫马吴丁家取工资,马吴丁不想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遂伙同申请人的姐夫潘中明伤害申请人。申请人在亲妹妹家不可能闹事,且申请人年龄大了加之身体不好,没有能力打别人。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公正。马吴丁、潘中明共同伤害申请人,没有对马吴丁、潘中明进行处罚,反而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马吴丁、潘中明共同故意伤害申请人是客观事实,由于马吴丁、潘中明是亲戚,他们在行为上共同故意伤害申请人,并共同作伪证陷害申请人。马吴丁、潘中明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必须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印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人基于亲戚关系不报警,意在和平解决,没有想到马吴丁、潘中明恶人先告状,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请县政府依法撤销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354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9年5月25日20时许,在旬阳县棕溪镇狮子岩村六组马吴丁家,华开军因琐事殴打潘中明,致使潘中明身体多处受伤。马吴丁见状遂用手机拍摄视频,华开军又将马吴丁手机夺下摔到地上,致马吴丁手机损坏。被申请人在审核后认为申请人华开军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坏财物,于2019年9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华开军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华开军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政拘留五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华开军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上述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维修发票等证据佐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华开军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在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明显与事实相悖。申请人所称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公正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华开军的违法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而其所称被马吴丁、潘忠明殴打致伤一事无证据证实。由于申请人华开军与马吴丁、潘中明同为亲属,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多次对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但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充分考虑了案件情节、后果以及申请人华开军的陈述,对申请人华开军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报警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谁人报警、是否报警与案件的量裁处罚并无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恳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华开军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20时许,在旬阳县棕溪镇狮子岩村六组马吴丁家,华开军因琐事与潘中明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致使潘中明身体多处受伤。马吴丁见状遂用手机拍摄视频,华开军将马吴丁手机摔到地上,致马吴丁手机损坏。潘中明的伤情经旬阳县医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多处皮肤擦挫伤。华开军的伤情经旬阳县医院诊断为:1、右侧胸腔积液性质待查:外伤性?感染?肿瘤?2、右侧眼睑软组织损伤;3、慢性胃炎。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经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对华开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华开军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华开军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诊断证明、视听资料、手机售后维修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旬阳县公安局对华开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354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