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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1-13 09:3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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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制度,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

高龄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高龄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

一、出台背景

现行的《旬阳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旬政办发〔2012〕121号)于2012年7月23日印发,已历时8年。随着机构的改革,以及相应业务要求的调整,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县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旬政字〔2019〕170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认真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县域内高龄补贴的发放管理,制定了《旬阳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县卫健局于2019年8月21日就《旬阳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农商银行等单位的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反馈。2020年1月2日上午,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上述部门召开讨论会,进行详细讨论,并按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0年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2020年1月5日)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72号主席令)

2.《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2012第157号省政府令)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陕西银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老龄办发〔2012〕52号)

5.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

6.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安市民发〔2012〕28号)

四、主要内容

《旬阳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范围、标准、申报、发放、管理、惩处等章节,主要是规范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发放管理。

1.总则。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要求。

2.范围。即服务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标准。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4.申报。本人申请、村(社区)审查、镇审核、县审批发放。

5.发放。实行个人账户结算。规定了“因老人死亡信息误报,查证老人健在,由镇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卫健部门,按照程序协调财政部门予以补发,最多补发12个月;向死亡人员发放高龄补贴超过两个月的(不含两个月)一律追回,上缴国库”的处理办法。

6.管理。做到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7.惩处。强化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新旧《细则》对比

1.行政主体的改变:由原来的“老龄办”变为现在的“卫健部门”。

2.规定了享受人的义务,“向死亡人员发放高龄补贴超过两个月的(不含两个月)一律追回,上缴国库”。由于全市各地按年、半年、季、双月、月发放时间不一,我县根据实际,采取按季发放,这样既防止了国有资金流失,又体现了人性化管理。

3.规定了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工作中未按规定标准、程序或时限办理审批,存在漏报、误报等现象,存在贪污、挪用、克扣、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施时间

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5日止。《旬阳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旬政办发〔2012〕12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xyx.gov.cn/Content-2023283.html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