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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9-079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08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8〕146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1-01 17:2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旬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管理,深入贯彻中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要求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窗口进驻

第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受理、办理非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

全县涉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统一要求派出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所有服务事项应全部集中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全部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统一收费”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各部门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法定及承诺时限、办理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十公开”并与省市“三级四同”要求相统一。

第五条各进驻部门要逐项梳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面落实进驻要求,对窗口负责人充分“授权、授责”,签定《授权委托书》,明确界定职权责任。对一般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结”,严禁多头受理,体外循环。

第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事大厅的运行、管理、协调与服务,制定政务服务中心业务运行规范、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窗口工作受本部门单位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各部门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窗口服务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件警示、一岗双责等制度,并根据具体内容,按照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衔接办理、明确答复等方式办理,保证政务服务事项规范、高效办理。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的干部进驻窗口,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其他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调整、更换或临时顶替,应提前征求县政务服务中心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其组织关系随工作调整一并接转。

第十一条只派驻1名窗口工作人员的单位,实行AB岗制,AB岗人选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调整。因选派人选把关不严导致业务办理失误或因执行“AB岗”制度不到位导致窗口服务断档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要求着装,佩证上岗,接待群众时要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体现干部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第十三条派驻人员进驻窗口工作期间,除工资福利、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聘任在选派单位外,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应将考核结果和日常表现抄送原单位,作为其工资调整、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聘任的主要依据。出现违纪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移交县纪委监委按相关程序处理,并向原单位通报。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及人员进驻情况、窗口授权情况、后台办理情况、政务公开情况等服务工作成效纳入县对部门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各部门派驻窗口人员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评优、评先指标,由人社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的指标。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标准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核等次执行,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标准基础上上浮20%,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情况核算发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政府督查室对人员派驻不到位、事项进厅不到位、窗口授权不到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外继续受理已进厅事项的部门进行严格督导检查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工作人员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职责,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责令纠正并按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