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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yxzfcg-cgfg-cgfg-2018-0684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4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9-04 13:06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及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旬政办发[2018]98号),现对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收缴。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条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规定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作它。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单独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投标(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保证金的收付,专户的支付只能是退还原交款单位或上缴国库。各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情况的查处工作。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及罚款和扣收保证金的一律上缴国库,不得以不予退还或没收保证金等方式自行处理。投标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对代理机构的考核。

      特此通知

 

 

                                 旬阳县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