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53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04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7〕87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5-05 16:58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第四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县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主要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务实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中遴选。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且执业满五年;
(三)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近五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为政府的重大决策、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应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代理工作;
(八)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四)对我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不得利用法律服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请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聘任。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疾病或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定期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要加强对各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将聘请的法律顾问,报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聘任协议及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九条各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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