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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旬阳县贫困户民政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旬阳县贫困户民政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6-040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11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6〕233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0-12 09:1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康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实施方案》(安脱办发〔2016〕28号)、《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旬阳县贫困户民政兜底保障实施方案》中的医疗救助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人均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的;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当年内申请医疗救助的;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特因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助根据本县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研究制定。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是指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门诊自负费用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自负费用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终结后,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终结后,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的20%以内。

(五)特殊情况的认定。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含市)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总费用25%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在市外和市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0%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政策。

三、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