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手机版 |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5-019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4日 文号: 旬政发〔2015〕13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7-23 11:2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安政发[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县依据《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发[2011]9号)制定的《旬阳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旬价调办[2012]2号)、依据《安康市市级财政收入考核奖励办法》(安政办发[2012]10号)制定的县级财政收入考核奖励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