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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5-0113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06日 文号: 旬政发〔2015〕8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4-22 11:1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旬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旬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工作务实高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中省驻旬各单位。

    第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督促检查各项政务活动贯彻及落实情况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办全县政务督查事项或向各镇各部门交办催办、审查反馈、报告通报、资料归档等组织协调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按职能分工承办相关督查事项。

    第四条  督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既是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又是本单位本系统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办,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督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 督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树立政府威信。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归口负责原则。坚持归口负责、相互协作,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明确牵头单位,做好协调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

    (四)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解决问题,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使既定的工作真正付之于行、行之有效。

    第六条 督查工作内容:
   (一)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所列重点任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二)县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省市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或检查调研工作时要求办理的事项。

    (四)年度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反映落实情况。

    (五)县政府督查室年度专项督查计划所列任务。

    (六)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政务督查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上级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由县政府领导提出督查意见,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政府督查室配合组织督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结果;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府领导提出督查意见,县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督查督办,按要求通报结果。

    (二)会议确定事项类的督查。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项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按月通报;其他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按要求反馈通报情况。

    (三) 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及批评建议类的督查。由县政府督查室按建议、提案内容交相关责任单位承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交办。对纳入督查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梳理确定交办事项,及时予以交办,并分类建立督办台账。
    (二)承办。1、各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落实各类交办事项;2、对在办理过程中确有客观困难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核查并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三)督办。坚持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督办可以采取:1、现场实地督办。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2、明查暗访督办。组织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通过不打招呼,明查暗访等形式,实地了解督查事项进展情况。3、开展评议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掌握各项决策落实情况。

    (四)反馈。1、督查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政府督查室的时间要求,以正式公文报告。报送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切忌虚话、官话、空话、套话;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强调客观原因和客观理由;必须正面回答,不得文不对题、答非所问、回避矛盾、漏项掉项;涉及项目类进展情况必须说明已完成投资额和工程量,并相应说明完成任务的百分比。2、上级政府责任书任务及目标考核指标、全县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等常规事项采取定期反馈制度,反馈日期为每月2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反馈);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要求时限为准。未对时限予以明确要求的,由承办单位每月26日前反馈。3、领导批示或临时交办事项以批示要求时限为准;未对时限予以明确要求的,承办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时限以县政府交办时限为准;5、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以交办要求时限为准。
    (五)审核。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把关,提出送审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按照要求处理。

    (六)归档。交办事项办结后,由政府督查室将落实情况报告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九条  问效问责

    (一)预警提示。对承诺事项不重视、措施不力、推进缓慢或不按期报送进展情况、虚报瞒报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向其发出《督查通知单》,提出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领导约谈。对发出《督查通知单》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约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报送书面整改方案。

    (三)通报批评。对经领导约谈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县政府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中省驻旬单位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党政纪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考核奖惩。严格按照《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旬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扣分无底限原则,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扣分意见,经审定后送县委组织部、考评办和监察局,作为干部选用、年度综合考核、奖优评先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