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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县城规划区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县城规划区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10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3月12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5〕27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3-13 09:3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县城规划区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旬阳县县城规划区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避灾扶贫搬迁“提速度、上水平”和市搬迁办“在县城核心区布置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拟在县城规划区布置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2]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市政府《安康市避灾扶贫移民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安政发[2014]5号)等相关文件。

    第二条  区域界定。在城关镇、白柳镇和吕河镇已经纳入“三镇一体化大县城”的规划区,2011年1月1日以后建成或拟建的普通商品房小区、限价商品房小区均可申报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

    第三条  安置对象。申报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的购房户必须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六种对象之一,即:地灾威胁户、洪灾威胁户、生态移民户、扶贫移民户、农村危房户和工程搬迁户。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建设单位和安置群众自愿参与。

    2、互惠互利、整合资源。坚持互利共赢,兼顾群众、企业和政府三方利益。

    3、公平公开、稳步推进。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积极稳妥地推进。

    4、信息共享、轮候安置。坚持信息共享,一次申报,轮候安置。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兑付方式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建成项目。止申报之日已经建成的避灾扶贫搬迁项目享受以下补助:⑴安置对象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每户4.5万元。同时享受省政府楼房化安置奖励每户0.5万元(待入住验收省级资金下拨后兑现);⑵项目业主享受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小配套”建设补助,高层户均3万元,多层户均2.5万元。

    2、新建项目。规划区内申请新建的避灾扶贫搬迁项目享受以下补助:⑴安置对象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每户4.5万元。同时享受省政府楼房化安置奖励每户0.5万元(待入住验收省级资金下拨后兑现);⑵项目业主享受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小配套”建设补助,高层户均3万元,多层户均2.5万元;⑶项目业主享受《陕西省政府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号);⑷项目业主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大配套”建设补助。

    第六条  资金兑付。

    1、建房补助。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搬迁农户。

    2、“小配套”补助。“小配套”补助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全县统一要求在县搬迁办报账结算。

    3、“大配套”补助。“大配套”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来源,按相关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结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住建工程,方可申报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

    1、住房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必须在50——125平方米之间。

    2、安置规模。当年安置陕南移民对象必须达到30户以上,单个项目安置陕南移民对象总量必须达到住房套数的80%以上。

    3、限定房价。高层(7层及以上)均价不超过2200元/平方米,多层(4至6层)均价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4、审批手续。①用地批复文件;②规划方案和规划审查意见;③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审批意见;④洪涝灾害评估报告和审批意见;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审批意见;⑥立项批复文件;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验收结论、审计报告;⑧移民安置对象台账(包括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复印件)。

    第八条  工作流程。

    1、业主申请。项目业主按上述申报条件向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镇政府初审。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建成项目的实施情况或新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同意列入避灾扶贫搬迁工程的,以政府正式文件报县搬迁办。

    3、搬迁办复审。县搬迁办根据省、市避灾扶贫搬迁项目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完善资料,同时审查安置对象,上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审批。县政府适时召开避灾扶贫搬迁领导小组会,对县城规划区的避灾扶贫搬迁项目集中审批,研究同意后县政府对安置对象正式批复,委托县搬迁办下发项目批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

    1、计划管理。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县搬迁办要加强与省市搬迁机构的衔接,适时调整年度计划,尽早纳入陕南移民搬迁项目。

    2、监督管理。以上项目除必备的八项审批手续外,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规范运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3、后续管理。坚持项目原管理渠道不变,搬迁户在与原籍各镇签订安置协议的基础上,同时分别与项目业主签订购房合同,项目业主要做好房屋产权证办理和物业服务等后续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执行新标准,相关补助标准根据项目批准年度按县政府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