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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名称: 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索引号: CD-xyxzfcgzx-zfgc-cggg-cggg-2013-001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11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8-01-11 10:07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旬阳县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2008年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县、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贷款、专项资金)或财政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须报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自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实行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前应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资金专户,无特殊情况不得赊账采购。
四、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规范运作,必须接受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程监管。
五、各单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凭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正式发票方可入账核销。
六、对未经审批自行采购或采购程序不到位、方式不合法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采购管理部门一律不予补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七、凡实行定点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定点采购有关程序及要求执行。
附: 旬阳县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旬 阳 县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