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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zfwj-2013-008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5月26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6-05-26 08:54

旬政发〔2006〕8号


旬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县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矿产业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矿产业,是指以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加工、经营为对象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矿产勘探企业、开采企业、选矿企业、冶炼及其他形式的加工企业、矿产品销售企业以及从事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矿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向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选矿、冶炼及其他形式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资源性、管理性的费用,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推行矿产业非税收入集中征管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征管,公平、公正、公开;推进行政改革,创新管理模式,简便征管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矿产企业实行集中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矿产业所实现的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所有权属国家、调控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

  第二章 征收内容

  第六条 征收的法律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征收。
  第七条 征收对象及其范围。全县境内从事矿产探、采、选、冶、销售、加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矿产业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下列收入: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排污费;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水土流失补偿费;
  (五)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九条 征收标准。根据我县矿产企业的实际,按照集中收费原则,由受委托的征收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依率、据实、集中、统一征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征得企业的同意也可合并收费项目,按照低线原则,实行综合费率“一费制”征收,对采矿企业按实现销售收入的5%征收,对采、选、冶一体化企业按最终销售收入的4%征收,对单纯选矿、冶炼或其它形式加工以及销售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矿产企业尚未实现销售收入但已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及森林植被破坏的由受委托的征收机关据实征收。
  第十条 征收方式。本办法所涉及的矿产业收费项目由执法、执收单位委托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征收。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各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从事矿产探矿、开采、选矿、冶炼、加工、销售的企业或个人所实现的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征收。
  第十一条 缴费期限。实行按月征收,每月的前十天由企业或个人向指定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征收机关核实后向企业开据缴费通知书,企业或个人按缴费通知时间在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未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可向征收机关直接办理交费手续。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企业缴费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税前费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次年的一季度,对全县矿产企业上年度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矿产业非税收入票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票据领用、缴销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档案,做到票据管理有专人、票款同步、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统一使用陕西省行政性、事业性专用缴款书,并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加盖“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专用”字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五条 矿产业非税收入严格实行分级征收,统一集中在县级入库。
  第十六条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各乡镇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待解帐户,各乡镇征收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待解帐户,信用社要按日核对收入帐目,保证帐务一致。
  第十七条 乡镇征收机关要按月向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本月的资金,做到票款同行、票款两清,乡镇待解帐户月终无余额。
  第十八条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年终按征收总额以适当的比例分解到各收费项目,并按收入级次足额上解划拨到指定的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相关措施

  第十九条 县上成立非税收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矿产业非税收入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 县上成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矿产业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拟定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实施办法;研究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完成政府非税收入任务,达到应收尽收;
  (四)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征管的稽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管必须统一口径、统一办费程序。收入由县政府统一调控,实行县乡分成,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和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必须服从大局,紧密配合、大力支持矿产业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征管工作,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在办理矿产业相关手续时,应当督促各企业依法及时缴清各项费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将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执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办理矿产业的相关手续,违法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所征收的非税收入资金,违者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健全会计帐务、资料,按月向征管机关报送相关会计资料和销售收入申报表,并按时申报交费,对帐务不健全的小型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将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列入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视任务完成情况,严格奖惩兑现。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缴纳非税收入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对年缴费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超300万元以上部分年终县政府按超额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主要用于企业环境保护及治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违纪行为。征管机关要认真查处并对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没收全部违纪资金并上缴财政,并由相关部门追纠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矿产非税收入的或擅自减免顶抵政府非税收入的,没收全部违纪资金并上缴财政,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予配合支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或未经允许擅自决定在矿产企业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规定,没收全部违纪资金并上缴财政,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不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报告县矿产业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对征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第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