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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05 14:3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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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做好本辖区、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落实长效机制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等。

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评分。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10日前报送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下旬,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镇各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8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后三名的;

2.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越级群体信访事件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和追责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向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联席会议对相关镇政府、旬阳高新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