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七)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八)依法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九)依法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便利;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责任编辑:段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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