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手机版 |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网站专题> 正文详情

旬阳出台《党群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作者:江波 发布时间:2016-12-08 10:02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近日,旬阳县出台《党群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县镇党委、县级国家机关党委(党组)和县委有关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这是该县继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后的又一大创举,促成了环保工作各行业、各领域的全面覆盖,有力提升“大环保”工作合力,为建设“生态环境好”陕西强县提供机制保障。

据悉,该县先前已出台《镇和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完善了环保联合执法机制,有力遏制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刚刚谢幕的县十五次党代会上,高屋建瓴地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规划,严格落实《环保法》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把各级党组织纳入环保工作的“大盘子”,充分发挥党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严格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指标在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中的实践运用,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目标。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