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加大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维护良好的发展秩序,保障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确保全县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旬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暨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策划(2010-2025)》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县境内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点区域:一个中心(旬阳太极城)、两条轴线(以吕河镇至小河镇高速公路连接线和102省道为依托,形成南北向旅游发展轴线;以十天高速、316国道和汉江水上航运线路为依托,形成东西向旅游发展轴线)、五大板块(大羊山旅游板块、蜀河古镇旅游板块、神仙洞旅游板块、西岱顶旅游板块、旬阳水域景观旅游板块)及已列入名录的4个中国传统村落、14个省级传统村落等全部纳入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统一管理范畴。
二、县境内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旬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暨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策划(2010-2025)》中的所有旅游资源。包括古树名木、钟乳石、景观石等具有观赏或科考价值的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及革命遗址、古建筑物、宗教文化建筑、历史文物等人文景观旅游资源,以及规划区内潜在的旅游资源,均纳入保护和管理范围。
三、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和从事旅游项目经营;
(二)禁止建设单位违反规划非法施工建设,以及侵占或非法买卖、转让、租赁景区土地及旅游资源;
(三)禁止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开发和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等人文资源建设旅游项目;
(四)禁止随意开山采石、修坟立碑、挖沙取土、滥砍滥伐等破坏景观、植被以及改变景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
(五)禁止采掘、买卖钟乳石、景观石、崖柏、观赏类植物等资源;
(六)禁止在保护区域内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七)禁止在林区及林区边烧荒、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八)禁止刻划、涂污或随意拆除、损毁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点以及设置标识的古树名木、古建筑物、革命遗址等;
(九)禁止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和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堆放影响景观的废弃物;
(十)禁止在旅游保护区内擅自建房或搭建其它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必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出示具体意见后,方可建设,包括县上的重大项目建设,都必须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违者,将自行拆除,恢复地形原貌,拒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四、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景区景点所在地政府要主动承担起保护和管理责任;所有公民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建议意见,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15-7221318、0915-7221313。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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