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退兵,是指入伍后不安心部队服役,被部队以拒服兵役,退回原籍的应征青年。依据《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对思想退兵人员,由兵役机关下达《处罚通知书》,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条 处以罚款。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给予经济处罚,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民政优抚资金专户,如当事人拒不执行,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条 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县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聘用。
第三条 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第五条 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实施诚信降级,三年内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是党(团)员的,按照党团章程实施相应处分。
第八条 其家庭取消星级文明户评选资格。
第九条 列入《旬阳县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有关媒介对外公告。
此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旬阳县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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