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 6 月 24日起在旬阳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市编委《关于设立旬阳县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精神,将国土、住建、农林科技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组建旬阳县不动产登记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局下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土地、房屋、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旬阳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属证书的效力
实施统一登记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年6月24日前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过渡期止2018年12月31日。
五、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旬阳县党家坝政府集中办公区5号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关国土资源所办公楼)。
咨询电话:0915-7777677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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