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手机版 |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公告公示> 正文详情

关于开展县城区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的通告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3-07 14:57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关于开展县城区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的

通告

为优化城区通行环境,提升旬阳县城整体形象和品位,改变县城区人行道各类车辆随意乱停乱放现象,确保城区人行道的畅通无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人行道管理具体实际,决定自3月10日起对旬阳主城区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区祝尔慷大道、商贸街、天池路、瑞莲路、文化路、文化东路、文化西路、健康路、滨江路范围内的所有人行道。

二、车辆停放及停车场管理规定

1、各类汽车停入向社会开放的各种专业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或道路两侧(包括人行道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

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只准停入向社会开放的各种专业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或人行道上指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责任追究

1、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用移动电子警察拍摄违法停车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系统,并在相关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2、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对长期乱停乱放、无法联系或拒绝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要求,影响行人通行的各类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拖移。

4、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旬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2016年3月4日

【责任编辑:魏代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