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令不改,逾期仍不将童工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段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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