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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的通告

作者:旬阳 发布时间:2015-07-10 11:3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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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法院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旬阳县公安局      旬阳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和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下列行为:
    1、以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吸纳资金或悬挂“投资”、“咨询”、“寄卖”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发放“高利贷”为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的,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或借款),构成犯罪的,以高利转贷罪或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4、工商企业、担保公司、小贷公司非法集资,以动产、有价证券、投资基金等名义开设“地下钱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高利贷”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资金基于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对外出借资金的行为,虽然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借贷双方应当及时通过协商等途径,调整约定利率至合法范围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金融办或在相关司法程序中主动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对于主动纠错、主动调整、主动说明情况的,依法保护其本金和合法利息。对拒不向有关机关主动说明情况,甚至恶意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重奖。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人民法院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旬阳县公安局           旬阳县司法局

                                 2015年7月9日

【责任编辑:魏代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