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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作者:卢逸雯 发布时间:2015-01-05 16:5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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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为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遵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其包含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对党风政风的评判,更关系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平等是核心。马克思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立法上的平等所强调的是,国家必须在立法上保障公民都能享有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这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并不抵触。新的历史条件下,立法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追求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即是在立法上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坚持立法平等是现代法的精神,对于一国公民只要他不去触犯法律所确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条款,遵守法律的规律,履行法定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其人身权利还是其财产权利,而不会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其他因素而遭到法律的歧视和区别对待;其二应着重考虑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关系,在立法上承认合理差别。“在历史上,法律在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方面发挥过显著的作用;与此同时,它也维护并认可了许多不平等的现象。”立法规定不合理差别,是对不平等的维护与认可,而立法承认合理差别,能促进平等,增进和谐。众所周知,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是当下中国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其经济、社会、政治地位等因素影响,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生存环境、生存质量低于社会一般民众,或在社会政治权利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孤立无助,难以依靠自身和家庭力量维持基本生存及维护基本权利。这一群体在中国占有一定的比例,其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较为突出。立法上对他们规定合理的差别待遇和特殊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显然非比寻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平等是关键。丹宁勋爵所言:“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在公平审理时,每个人都可以适当地向法官阐述案情。在这一点上,寡妇的权力与煤管局的一样多。”公正审理权,也称程序参与权,既是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存立的正当基础,也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在法律执行中做到不偏不倚,任何对一方的优待或对他方的歧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仅如此,执法机关还必须平等地保护人们参与行政活动与诉讼活动的条件。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司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为了加强法律监督,为了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给群众诟病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架上高压线,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另一方面,还要求所有执法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人员的行为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只有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惟其如此,谁也没有开释的道理,法律才能成为人民群众的信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平等是基础。守法平等即实现法律的平等对待,它有两重含义,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要反对歧视,做到不唯权,不唯上,不分人,不分籍,只依法。平等对待必须反对特权。特权与平等水火不容。特权是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它从来就是对平等的否定。我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特权思想和特权观念有着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即便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某些特权的挑战,因此,在我国要消灭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任重而道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这就要求在执法实践中,无论任何人权力有多重,影响有多强,地位有多高,财富有多大,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其次,平等对待必须禁止歧视。歧视是对人的一种不应有的不平等的低下看待,它人为地把人划分弱肉强食的等级,同特权一样是对平等的否定,是与平等根本对立的。歧视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歧视使一部分人失去了平等参与、平等进入、平等对待的机会,严重阻碍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当前,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日益突出,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主观歧视和制度歧视、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等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些弱势群体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态度上的歧视,而且还应当享受到社会给他们的利益补偿。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力度,让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利益”,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魏代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