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司法局
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保障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社 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打 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 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 规,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 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访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利用国家重大活动、节庆活动,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 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从重处罚。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 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一)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二)拒不通过正当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 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依政策解 决或者已经终结的,信访人故意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多头信访,经教育疏 导后仍不听劝阻,继续在信访接待场所缠 访的。
五、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 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 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 法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静 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纸)、铺地状、打横幅、放喇叭、敲锣打鼓、燃鞭炮,滞留不走、起哄闹事的;
(三)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停放尸体、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弃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或者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诬告、侮 辱、诽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 毁公私财物的;
(八)以制造社会影响、赴省进京上访、 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 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 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 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煽动、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等违法犯罪行为,制造社会极 端事件的;
(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一)以信访为由在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散发传单,或者非法聚集的;
(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聚众实施(一)、(二)、(三)、(四)、(五)、(十一)项行为的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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