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范围内申请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向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由市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省厅治安局。
二、省厅治安局依据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审核通过的刻制企业纳入印章系统管理,开通系统内使用权限。
三、申请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企业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具备(或租赁)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省厅治安局依据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审核通过的刻制企业纳入印章系统管理,开通系统内使用权限。
三、申请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企业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具备(或租赁)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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