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11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实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我市各县区于2011年底均被国家确定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并从2012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经费实行中、省、市、县(区)分担的机制,2012年上半年按照每生每天3元标准补助,由中央补助资金承担,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按照每生每天4元标准进行补助,新增的1元由省级财政拨付0.3元,剩下的0.7元由市、县财政按照1:9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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