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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06 15:3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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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份证、户口簿。  
3、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二张。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4、弃婴、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  
5、弃婴公告;  
6、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7、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三)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儿童福利院通知试养孩子、签订协议书→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受理机构: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