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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造成的工伤认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04 16:4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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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 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三)工伤认定的受理及工伤认定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