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内,凡作案后潜逃的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劳教脱逃人员和服刑脱逃人员等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被批准劳教已投所执行或未投所执行潜逃的在逃人员,主动返回劳教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凡在逃人员到其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首;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在逃人员,只要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三、凡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在逃人员亲属要积极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或帮助在逃人员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在逃人员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作假包庇或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所有公民对知晓的在逃人员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举报,对提供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在逃人员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7222606、7222618、13909159166、13992550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旬阳县公安局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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