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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噪声污染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21 17:4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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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整治城区噪声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噪声污染,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等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城区噪声污染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县城区党政机关、医疗单位、教育机构、居民社区等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西至上渡口,东至周家沟,北至党家坝,南至公安小区)。
    二、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城区噪声污染整治重点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它高噪声设备招揽顾客或沿街叫卖。
    三、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和各类娱乐活动产生噪声的,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四、机动车辆在城区噪声污染整治重点区域行驶禁止鸣笛;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消防、警车、工程抢险、医疗救护、护卫保安等特种车辆在城区噪声污染整治重点区域使用警报器。
    五、除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00时至次日06:00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类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持环保部门证明。
    六、在城区噪声污染整治重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以及庆典、集会等活动时,禁止使用高音设备、宣传车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七、社会各界可拨打7212890、12369热线电话,举报噪声污染行为。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公安、文化、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噪声污染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行政不作为造成噪声污染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魏代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