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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1-12 15:2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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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2、工作标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本岗位的责任人:各级地税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其补正。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书面审查、实地核实)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法定条件、标准执行,审核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责任人:市、县地税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实地核实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提出意见提交局涉税事项审批委员会,根据会议记录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决定。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决定送达纳税人。
2、本岗位的责任人:各级地税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送达纳税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的责任人:各级地税机关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