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不收费
一、申请
(一)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
(3)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开保管;
(4)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二)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三)实施主体
汉中市国家税务局
二、受理
受理机构: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送达申请人。
(二)初审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上签收。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审查机构:市国税局税政管理科;
审查程序:
(一)书面审查
审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证明资料、新认定企业当年已签订的大额购销合同、《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等。
(二)实地核查
需要实地核查的,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与核定信息是否一致。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实地核查可以委托下级国税机关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业务主管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局长
决定程序:
(一)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交业务主管机构,由业务主管机构退回受理窗口。
(二)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税政管理科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政策法规科依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延期决定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2日内送达申请人。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
送达机构:汉中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文书制作:
1、政策法规科经办人员应依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的决定情况,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统一编号,登记台帐。
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送达形式: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决定书和《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送达申请人。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注销
注销机构:原实施主体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原实施主体应当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窗口受理单位应依据注销决定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将取消许可的决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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