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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湾法庭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举措

作者:骆云桥 发布时间:2007-02-02 10:5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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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赵湾法庭在审判活动中注重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老年当事人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对法律认识能力弱等特点,法庭采取了一系列方便老年人诉讼、解决老人实际困难的举措,深受辖区老年人的好评。

一是加大对老年当事人司法援助力度。首先落实司法求助措施,为保证经济困难,确有冤情的老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涉老案件中大量实行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2006至2007年元月共减免涉老案件诉讼费8000余元);其次对文化程度较低或者书写诉状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口头起诉,记入笔录,直接立案。

二是加强诉讼指导。针对老年当事人对法律认识能力弱的特点,指导老年人如何诉讼。如:受理刘汉朝诉刘楚国赡养纠纷一案中,开始老人诉称,其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求收回赠与的财产、承包地。法庭受理后认为这是一起赡养案件,通过诉讼指导老人改变了诉求。再如黄成海诉儿媳赡养纠纷一案,老人称其子死亡,儿媳独占财产,不尽赡养义务,要求给付赡养费。法庭明确指出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义务,可以通过遗产继承维护其合法权益,老人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

三是从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中“优先受理,方便投诉,着重调解,审执兼顾”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审理涉老案件一律使用简易程序,起诉、答辩、传唤、送达等方面都从方便老年当事人着想,以灵活快捷方式执行,努力实行“四上门”服务,即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以解除老人后顾之忧。如付道武诉付波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该案2006年6月调解结案,2007年元月20日,法庭回访了解到付道武和付波因琐事发生争吵,从2006年9月付波拒绝给老人钱粮,法庭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做了付波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和好,付波积极履行了义务。

四是坚持法、理、情交融的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亲情或在互谅互让的气氛中合理解决纠纷,从而达到审结一案,解决一家矛盾的效果。如审理武福明诉武寿金、武寿银和武寿斌赡养纠纷一案,法庭主动上门审理该案,向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指出赡养老人是公民法定义务,同时指出老人和子女也要多沟通,少些埋怨多些理解,从而减少矛盾,达到亲情间的和谐。该案很快调解,三子当场给付老人生活费600元。

【责任编辑:屈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