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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09 16:3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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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卫生计生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使《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性更强,现将《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
  通讯地址:安康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邮政编码:725000
  传真电话:0915-3219106、3210184
  电子邮箱:258970647@qq.com

附件:《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8日


附件:
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

  第三条  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不少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2016年5月26日以前按每月不少于10元标准领取。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预算,由县(区)负责发放。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职工)的,由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二)夫妻双方亡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三)领取《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全额发放。 
  (四)夫妻双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五)新组合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其中一方的子女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从再婚之月起,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新组合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收回原《光荣证》。 
  (七)持有《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和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并注销其《光荣证》,其中再生育的,2016年1月1日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要予以退回。

  第七条   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 
  (一)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居委会)每年9月底前负责对申请领取《光荣证》家庭的状况进行摸底登记,并将结果张榜公布,经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无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及保健费金额上报县(区)卫生计生局。 
  (三)每年12月底以前,县(区)卫生计生局根据汇总花名册,将独生子女保健费以直通车的形式直接发放到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代发机构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自行确定。
  安康高新区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辖行政村(居委会)摸底、审核、登记、公示后,报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审定,由并高新区社区管理局每年12月底以前负责发放到个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12月底以前,凭《光荣证》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到个人。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必须在所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和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日常管理、申报审批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管理,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  日止。
 

 

【责任编辑:段全辉】